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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购买口罩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请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20问里找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 2月22日
1.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票据,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我开具票据,这样情况我还能享受个税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3.我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4.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6.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捐赠税收问题,涉及的征管、政策问题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如:单位员工把捐款给公司,由公司统一捐赠,个人怎么在计算个税时候税前扣除?个人捐赠的口罩等物资如何确认金额?
答:可以参照,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里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答: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三条中提到的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条涉及所得税捐赠什么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的问题。根据2020年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
【快问快答】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 3%或1%征收率的增值税还能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吗?
广东税务 相关问答
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不是开具了3%征收率或者1%征收率的增值税就不能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了?该如何申报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第2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于增值税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开具了3%或1%征收率增值税,需要按票面注明的征收率申报计缴增值税。其他适用3%征收率但未开具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您已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不需要将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您应将开具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数”第2栏“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将其他适用3%征收率但未开具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除此之外,您还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中选择对应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准确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为减轻您的填表负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上线的“一键采集”功能将会根据您自行开具或申请增值税进行自动归集并计算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对应栏次,请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或确认。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您可拨打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共和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支持新冠防控和复工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请您以后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开具。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期限延长,与2月份政策相比有啥新特点?
与2月份的阶段性减免政策相比,新的延长政策有以下三个新特点:
,实施期限更长。2月份的阶段性减免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新的延长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再免征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允许补缴的时间长到明年底。第二,受益面更广。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第三,政策内容更丰富。2月份的阶段性减免政策只允许减免单位缴费部分,新的延长政策不仅包括减免单位缴费部分,还扩大到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不调整和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政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
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税局明确2020年备注栏填写新标准!
提醒: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增值税,备注栏需填写的內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2020年备注栏填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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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自行开具
2税务机关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增值税时
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建筑服务时
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增值税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增值税普通以及为其他个人增值税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这六种收到时
一定要检查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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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开具需要填写?如何填写?下面一起来看看备注栏的小奥秘吧~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增值税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和增值税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增值税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增值税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增值税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时应在增值税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小结:票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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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根据《*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今天起,备注栏一定不能随意了。大家一定要注意!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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