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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捐赠越多,抵扣越多?这些误区一次讲清楚
广东税务 1周前
重
要
提
示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将于6月30日截止,现已进入倒计时!广东省税务局温馨提醒各位纳税人及时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办理年度汇算。
如您2019年度发生捐赠支出,可按以下提示进行填报:
提示一:“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栏目必须填报2019年度内实际支出的捐赠。注意: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捐赠支出(包括疫情捐赠),应在2020年预扣预缴或下一年办理年度汇算时填报。
提示二:必须是通过*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等,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实行“名单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环境保护基金会,等等)。注意:向未获得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不得扣除。
提示三: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扣除的,其扣除限额不能超过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但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
提示四:填报“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栏目的,需同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当取得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好消息!这些资源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广东税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4日
11.我单位和员工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全额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问题。如果出现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亏损正常结转。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体系框架下,尚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捐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12.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治任务的团体医疗伤害保险(保险是给医护人员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已开具增值税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
14.纳税人1月开具了增值税,由于暂时不能作废以及开具红字,准备按照文件要求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请问在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税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已开具增值税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纳税人可以在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先按照免税进行申报。
15.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是否需要将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已开具增值税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的,仅针对“增值税”。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的,不需要将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16.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中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里的必需生活物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我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免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18.2020年2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到28号之后,增值税勾选确认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2月28日。
19.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开票,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20.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5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区给你工厂发放的开工补贴,与你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期限延长,与2月份政策相比有啥新特点?
与2月份的阶段性减免政策相比,新的延长政策有以下三个新特点:
,实施期限更长。2月份的阶段性减免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新的延长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再免征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允许补缴的时间长到明年底。第二,受益面更广。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第三,政策内容更丰富。2月份的阶段性减免政策只允许减免单位缴费部分,新的延长政策不仅包括减免单位缴费部分,还扩大到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不调整和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政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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