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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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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吗?
1隐形股东是指为了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2关于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无相关协议约定,隐名股东需通过名义股东向公司主张其投资权益,无法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的。
但如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公司三方就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分配利润达成一致协议,且协议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形式及内容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隐名股东据此协议可直接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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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退股?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基于公司稳定性方面的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那么如何通过股权转让退股呢?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款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
什么是解散公司而退股?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法律依据:《公司法》百八十一条,依据该条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公司法》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百八十三条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
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
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退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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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约定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
某公司共有徐某、王某两名股东,各占50%股权,公司原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徐某。
2015年2月9日,徐某、王某签署新的公司章程,载明: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5月8日,徐某、王某签订合同,约定双方轮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年,王某任法定代表人时间为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徐某任法定代表人时间为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7日,依此类推,后续每人各担任法定代表人一年。
同日,徐某、王某作出股东会决议:选举王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后该公司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在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期限届满后(按合同约定,至2016年5月7日届满),王某拒绝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某。
徐某遂以该公司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某。后,法院判决: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王某变更登记为徐某。
裁判要旨
公司全体股东关于“股东轮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约定,具有股东会决议性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一方股东任期届满但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司全体股东签订的合同等文件,虽在名义上不是股东会决议,但具有公司决议的性质,如没有无效、可撤销情形,该文件同样对于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二、全体股东签订合同等文件时,应注意文件内容不要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出现矛盾,如有矛盾之处,应同时修正公司章程,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如本案中,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是三年,但股东签订的合同却约定每一年轮换一次法定代表人,致使合同签订后一方以合同约定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拒绝履行。诉至法院,法院还要对合同与章程的关系问题加以解释,由此带来了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
三、公司创立之初,就不要设计50:50的股权结构。双方各占50%是世界上差的股权结构,不仅将出现如本案双方在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关键职位人选的扯皮,还将导致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如果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终的结果只能是司法解散。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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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随便注销?
1公司吊销和注销有什么区别?
1、公司注销是企业自行向登记机关申请终止法人资格的登记行为。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机关对公司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两者性质不一样。
2、公司注销意味着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债权债务结束,公司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消亡,而吊销后,公司依然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2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公司?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3公司是否可以随便注销
不能,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共和国公司法》百八十条、百八十四条、百八十五条、百八十六条、百八十七条、百八十八条、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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