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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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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那么如果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
实践中,如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法院一般会判决股东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丹阳某皮鞋厂向西安某公司供应了各种规格的女式皮鞋,后西安某公司拖欠了价款23万元未付。杨某、晏某为西安某公司的股东。2019年8月23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资至10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杨某的认缴出资由350万元变更为70万元,晏某的认缴出资由150万元变更为30万元。但西安某公司并未就减资事宜通知丹阳某皮鞋厂,丹阳某皮鞋厂以该事由要求杨某、晏某在减资400万元范围内对西安某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首先,公司减资时应对债权人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公司减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而,对债权人利益影响的是债务人公司未尽到合理通知义务。所谓“合理通知”,是指对已知债权人都要通知,不能遗漏。且通知方式应当是穷尽,而非简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当然,刊登公告也是必须的,为尽可能通知到全体债权人,可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其次,公司减资体现了股东意志,股东未尽通知义务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公司在减资中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虽然经过了工商登记,但减资程序是存在瑕疵的,未经合理程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具有表决权且参与表决的股东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而且,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要股东配合。因此,公司减资时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人应当包括公司和股东。在公司通知债权人程序中,股东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股东违反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及相应保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再者,股东的民事责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比照适用法律条款时可综合其主观过错加以判断。对于减资股东来说,其主观上更想要的是免除自己部分认缴出资义务,更符合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出资。对于未减资股东来说,其也没有抽逃资本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明知且实际参与了减资瑕疵流程,且股东之间对公司资本的出资与维持共负责任。因此,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需要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后,股东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公司减资数额为限。如股东若在另案中已经承担了一定减资数额,则在本案中应做相应扣减,否则过分扩大了股东的责任,也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
审理结果
法院后判决杨某、晏某应在减资400万元范围内对西安某公司所欠丹阳某皮鞋厂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杨某、晏某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在本案中就不再承担。
法律依据
《公司法》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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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违法所得出资是否影响出资效力?
问题一:股东用出资是否有金额限制
出资没有金额限制。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取消实缴制,采用认缴制。
*法律依据:《*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问题二:股东以违法犯罪所得的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
答案是 不影响
由于是种类物,占有人推定为所有人,因此出资投入公司后,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即对该笔出资享有所有权,出资相应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故出资资金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据此取得的初始股东资格。
对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出资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处罚该违法犯罪行为,并有权以**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即追缴出资人已经取得的股权,剥夺其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之规定
问题三:股东是否只能用出资
并不是。
股东可以用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依据:《*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01案例
姜某因与李某、一审被告马某、A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姜某向本院申请再审,其认为李某因股东资格无效而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申请。
理由:
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李某挪用JS省某县的资金150万元至其本人担任董事长的A公司,并将其中100万元汇入JS省某县卫生局投资帐户,作为A公司对JS省某县的出资款。该事实在JS省某县检察院宝检诉刑不诉(2009)2号不起诉决定书中已予以确认。二审判决未从权源上查清李某个人出资的真实性,进而错误认定其具有A公司的股东资格。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二审判决认为只有当事人被刑事处罚时才引起股权无效的理解,混淆了犯罪构成和刑罚的概念,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李某以非法挪用所得的款项出资,其出资不具有合法性,故自始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即使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予处罚,也应该认定其所取得的股权无效。
法院认为:李某系以非法挪用的资金进行出资的事实已经由检察院宝检诉刑不诉(2009)2号不起诉决定书确认,姜某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出资资金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据此取得的初始股东资格。
本案中,因李某具有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等情节,检察院决定对李某不起诉,故司法机关终并未对李某用涉案资金取得的股权予以处置及追缴。因此,李某仍然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并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后法院驳回姜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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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哪些方面?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指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
法律依据:《*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集体组织要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须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再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以出资。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批准。
法律依据:《*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六十三条之规定。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没有设立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非财产需要依法评估,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依据:《*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规定的
是否影响出资效力?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
案例
原告赤峰润峰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与被告赤峰金龙实业股份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原告润峰公司起诉要求认定被告金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责令被告在*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法院认为,因涉案土地为划拨用地,除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土地使用者对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
本案,被告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需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公司名下。依照法律规定,须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润峰公司诉请要求确认被告金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责令被告在*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其前提应当是涉案土地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改变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方可转移。
而本案中人能否补正,其决定权在于土地管理部门。本院审理是以瑕疵补正的结果为判断前提。案涉土地为划拨土地,自原告起诉至今已5个多月,本院虽未责令但被告亦一直未对出资瑕疵作出补正,故可判断被告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土地目前仍为划拨土地,土地性质能否改变,须经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审批方能确定,目前尚不具备转移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在*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44条、45条之规定
《*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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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实物出资,何时享有股东?
出资人实物出资自交付之日享有股东。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当事人可在*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的;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出资人自实际交付之时享有相应股东。
1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因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公司)、原审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压开关公司)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关于东北电气公司1995年出资设立高压开关公司时,是否履行了全面出资义务的认定
长城资产公司认为目前尚有部分土地使用权仍在东北电气公司名下,因此东北电气公司应当在未出资的固定资产价值9606万元本息范围内对高压开关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实
1995年5月26日,东北电气公司出资14492.5万元(其中包括流动资金4886.2万元、固定资产价值9606.3万元)与锦州电力出资1元设立高压开关公司。
会计事务所的验证报告载明,东北电气公司入股14492.5万元已全部到位。但在高压开关公司以上述实物资产出资设立其他公司时,相关报告载明,高压开关公司用以出资的建筑物及设备的产权证书均由东北电气公司持有。
本案中,长城资产公司即是以景星北街38号、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来证明东北电气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
关于景星北街38号土地使用权,原审法院已查明,东北电气公司投资组建高压开关公司时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已经实际交付高压开关公司使用,高压开关公司又以之与其他实物资产评估作价16160.59万元投入到新泰仓储物流公司,获得95%股权。东北电气公司于2005年将该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到了新泰仓储物流公司名下。
关于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2月26日,高压开关公司以该块土地使用权等实物资产出资1600万美元,与其他公司合资成立了隔离开关公司,获得74.4%股权。该块土地产权使用登记在东北电气公司名下,东北电气公司曾于2010年申请将该资产直接更名至隔离开关公司名下,但未获批准。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已经在另案中被执行**。
从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过程来看,应当是由东北电气公司过户**压开关公司,再由高压开关公司过户至新泰仓储物流公司、隔离开关公司;而实际的流转过程则是,景星北街38号土地使用权由东北电气公司直接过户至新泰仓储物流公司,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则一直在东北电气公司名下,直至被**。
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流转过程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行为是否损害了高压开关公司的资产充实进而损害了高压开关公司债权人长城资产公司的利益?东北电气公司是否对高压开关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两块土地均已由东北电气公司实际交付高压开关公司占有、使用,高压开关公司并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了新泰仓储物流公司、隔离开关公司。
在此过程中,高压开关公司实际利用了该土地,并兑换获得了新泰仓储物流公司、隔离开关公司的相应股权财产。此种情形下,高压开关公司的资产并未受到实际损害,其资本是充实的,高压开关公司债权人长城资产公司的利益亦未由此受到损害。
因此,该种情况下可以视为上述土地使用权已由东北电气公司实际出资到位。长城资产公司关于东北电气公司应在9606万元本息范围内对高压开关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支持。

http://www.dongguankuaijish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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