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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
注册资本是否可以随意填写?
目前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对注册资金大小没有限制,但注册资金认缴不代表股东可以不缴。注册资金会影响客户对公司实力的认识,如注册资金过低,客户会怀疑公司能力进而影响公司业务开拓;如注册资金过高,意味着股东承担更多法律风险,如后续公司负债累累,清偿不了,股东需要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注册资本不可随意填写。
注册资本可以10年后再交吗?
可以,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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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第10年再交
股东是否就可以第10年再交?
不一定,如公司对外负债过多,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进而向法院申请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实缴注册资本后是否可以减资?
可以的,但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一样?
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终是应当一致的。实际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未收资本,实收资本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允许随意取走,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如构成抽逃出资,股东需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如何体现?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且在国家市场监督进行登记,登记股东的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如此我们可以通过调查公司工商内档确定股东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及时间,从而为催收货款制定相应的方案。
综上,注册资本对公司经营、股东利益都有极大影响,因此建议注册资本根据公司业务及股东能力来决定,切勿过分夸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应承担其公司的债务责任?
问题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
问题二:
有限公司债务,股东是否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并不是。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一: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未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完成实际缴纳出资义务。
情形二:股东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情形三:股东出资的非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该股东应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四: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六十三条之规定。
问题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可以。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案例
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审理一起因公司股东滥用权力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安乡某饮水有限公司出资人为马某某、周某某。
2014年11月,该公司出资人变更为马某某、马某(二人为关系),法定代表人由马某某变更为马某。
2016年1月,因公司急需,马某以借款人身份向原告郭某借款30万元,并加盖公司公章。
2016年8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马某某,出资人更为马某某、谢某某(谢某某为马某父亲)。
2017年5月7日,马某某在郭某出示的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其后,马某因病去世,郭某与马某某达成还款协议,马某某按约向郭某支付3个月的利息7500元后,表示无力偿还上述债务。郭某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还款。
经查实,现该饮水公司已停产,公司制水设备已转移,公司财产尚不清楚。法院认为,原告郭某出具的借据上除经手人马某签名外,还加盖了其公司的公章,应认定为公司借款。
因此本案债务的偿还主体应该是某公司,而非出资人个人。但股东马某某、谢某某明知是公司欠债,却以二人不欠郭某债务及对儿子马某生前债务不知情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马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却声称对公司财产状况不清楚,上述行为构成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终,法院判决安乡某饮水公司返还郭某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马某某、谢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能否约定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
某公司共有徐某、王某两名股东,各占50%股权,公司原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徐某。
2015年2月9日,徐某、王某签署新的公司章程,载明: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5月8日,徐某、王某签订合同,约定双方轮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年,王某任法定代表人时间为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徐某任法定代表人时间为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7日,依此类推,后续每人各担任法定代表人一年。
同日,徐某、王某作出股东会决议:选举王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后该公司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在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期限届满后(按合同约定,至2016年5月7日届满),王某拒绝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某。
徐某遂以该公司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某。后,法院判决: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王某变更登记为徐某。
裁判要旨
公司全体股东关于“股东轮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约定,具有股东会决议性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一方股东任期届满但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司全体股东签订的合同等文件,虽在名义上不是股东会决议,但具有公司决议的性质,如没有无效、可撤销情形,该文件同样对于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二、全体股东签订合同等文件时,应注意文件内容不要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出现矛盾,如有矛盾之处,应同时修正公司章程,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如本案中,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是三年,但股东签订的合同却约定每一年轮换一次法定代表人,致使合同签订后一方以合同约定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拒绝履行。诉至法院,法院还要对合同与章程的关系问题加以解释,由此带来了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
三、公司创立之初,就不要设计50:50的股权结构。双方各占50%是世界上差的股权结构,不仅将出现如本案双方在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关键职位人选的扯皮,还将导致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如果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终的结果只能是司法解散。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哪些方面?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指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
法律依据:《*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集体组织要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须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再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以出资。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批准。
法律依据:《*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六十三条之规定。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没有设立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非财产需要依法评估,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依据:《*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规定的
是否影响出资效力?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
案例
原告赤峰润峰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与被告赤峰金龙实业股份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原告润峰公司起诉要求认定被告金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责令被告在*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法院认为,因涉案土地为划拨用地,除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土地使用者对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
本案,被告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需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公司名下。依照法律规定,须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润峰公司诉请要求确认被告金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责令被告在*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其前提应当是涉案土地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改变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方可转移。
而本案中人能否补正,其决定权在于土地管理部门。本院审理是以瑕疵补正的结果为判断前提。案涉土地为划拨土地,自原告起诉至今已5个多月,本院虽未责令但被告亦一直未对出资瑕疵作出补正,故可判断被告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土地目前仍为划拨土地,土地性质能否改变,须经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审批方能确定,目前尚不具备转移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在*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44条、45条之规定
《*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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