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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服务品牌九牛会计师服务机构 服务资质集群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资质 服务资历13年东莞会计师行业服务经验 服务理念激情、卓越、务实 九牛常平常平大道兴市五街3号 九牛大朗美景东路15-17号 九牛横沥中山大道富怡路9号 九牛黄江黄江大道525号二楼
出资人实物出资,何时享有股东?
出资人实物出资自交付之日享有股东。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当事人可在*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的;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出资人自实际交付之时享有相应股东。
1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因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公司)、原审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压开关公司)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关于东北电气公司1995年出资设立高压开关公司时,是否履行了全面出资义务的认定
长城资产公司认为目前尚有部分土地使用权仍在东北电气公司名下,因此东北电气公司应当在未出资的固定资产价值9606万元本息范围内对高压开关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实
1995年5月26日,东北电气公司出资14492.5万元(其中包括流动资金4886.2万元、固定资产价值9606.3万元)与锦州电力出资1元设立高压开关公司。
会计事务所的验证报告载明,东北电气公司入股14492.5万元已全部到位。但在高压开关公司以上述实物资产出资设立其他公司时,相关报告载明,高压开关公司用以出资的建筑物及设备的产权证书均由东北电气公司持有。
本案中,长城资产公司即是以景星北街38号、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来证明东北电气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
关于景星北街38号土地使用权,原审法院已查明,东北电气公司投资组建高压开关公司时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已经实际交付高压开关公司使用,高压开关公司又以之与其他实物资产评估作价16160.59万元投入到新泰仓储物流公司,获得95%股权。东北电气公司于2005年将该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到了新泰仓储物流公司名下。
关于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2月26日,高压开关公司以该块土地使用权等实物资产出资1600万美元,与其他公司合资成立了隔离开关公司,获得74.4%股权。该块土地产权使用登记在东北电气公司名下,东北电气公司曾于2010年申请将该资产直接更名至隔离开关公司名下,但未获批准。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已经在另案中被执行**。
从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过程来看,应当是由东北电气公司过户**压开关公司,再由高压开关公司过户至新泰仓储物流公司、隔离开关公司;而实际的流转过程则是,景星北街38号土地使用权由东北电气公司直接过户至新泰仓储物流公司,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则一直在东北电气公司名下,直至被**。
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流转过程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行为是否损害了高压开关公司的资产充实进而损害了高压开关公司债权人长城资产公司的利益?东北电气公司是否对高压开关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两块土地均已由东北电气公司实际交付高压开关公司占有、使用,高压开关公司并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了新泰仓储物流公司、隔离开关公司。
在此过程中,高压开关公司实际利用了该土地,并兑换获得了新泰仓储物流公司、隔离开关公司的相应股权财产。此种情形下,高压开关公司的资产并未受到实际损害,其资本是充实的,高压开关公司债权人长城资产公司的利益亦未由此受到损害。
因此,该种情况下可以视为上述土地使用权已由东北电气公司实际出资到位。长城资产公司关于东北电气公司应在9606万元本息范围内对高压开关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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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哪些方面?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指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
法律依据:《*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集体组织要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须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再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以出资。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批准。
法律依据:《*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六十三条之规定。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没有设立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非财产需要依法评估,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依据:《*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规定的
是否影响出资效力?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
案例
原告赤峰润峰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与被告赤峰金龙实业股份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原告润峰公司起诉要求认定被告金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责令被告在*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法院认为,因涉案土地为划拨用地,除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土地使用者对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
本案,被告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需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公司名下。依照法律规定,须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润峰公司诉请要求确认被告金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责令被告在*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其前提应当是涉案土地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改变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方可转移。
而本案中人能否补正,其决定权在于土地管理部门。本院审理是以瑕疵补正的结果为判断前提。案涉土地为划拨土地,自原告起诉至今已5个多月,本院虽未责令但被告亦一直未对出资瑕疵作出补正,故可判断被告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土地目前仍为划拨土地,土地性质能否改变,须经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审批方能确定,目前尚不具备转移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在*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44条、45条之规定
《*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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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
注册资本是否可以随意填写?
目前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对注册资金大小没有限制,但注册资金认缴不代表股东可以不缴。注册资金会影响客户对公司实力的认识,如注册资金过低,客户会怀疑公司能力进而影响公司业务开拓;如注册资金过高,意味着股东承担更多法律风险,如后续公司负债累累,清偿不了,股东需要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注册资本不可随意填写。
注册资本可以10年后再交吗?
可以,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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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第10年再交
股东是否就可以第10年再交?
不一定,如公司对外负债过多,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进而向法院申请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实缴注册资本后是否可以减资?
可以的,但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一样?
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终是应当一致的。实际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未收资本,实收资本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允许随意取走,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如构成抽逃出资,股东需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如何体现?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且在国家市场监督进行登记,登记股东的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如此我们可以通过调查公司工商内档确定股东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及时间,从而为催收货款制定相应的方案。
综上,注册资本对公司经营、股东利益都有极大影响,因此建议注册资本根据公司业务及股东能力来决定,切勿过分夸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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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吗?
1隐形股东是指为了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2关于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无相关协议约定,隐名股东需通过名义股东向公司主张其投资权益,无法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的。
但如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公司三方就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分配利润达成一致协议,且协议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形式及内容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隐名股东据此协议可直接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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