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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哪些方面?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指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
法律依据:《*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集体组织要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须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再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以出资。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批准。
法律依据:《*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六十三条之规定。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没有设立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非财产需要依法评估,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依据:《*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规定的
是否影响出资效力?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
案例
原告赤峰润峰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与被告赤峰金龙实业股份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原告润峰公司起诉要求认定被告金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责令被告在*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法院认为,因涉案土地为划拨用地,除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土地使用者对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
本案,被告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需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公司名下。依照法律规定,须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润峰公司诉请要求确认被告金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责令被告在*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其前提应当是涉案土地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改变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方可转移。
而本案中人能否补正,其决定权在于土地管理部门。本院审理是以瑕疵补正的结果为判断前提。案涉土地为划拨土地,自原告起诉至今已5个多月,本院虽未责令但被告亦一直未对出资瑕疵作出补正,故可判断被告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土地目前仍为划拨土地,土地性质能否改变,须经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审批方能确定,目前尚不具备转移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在*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44条、45条之规定
《*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何为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
注册资本是否可以随意填写?
目前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对注册资金大小没有限制,但注册资金认缴不代表股东可以不缴。注册资金会影响客户对公司实力的认识,如注册资金过低,客户会怀疑公司能力进而影响公司业务开拓;如注册资金过高,意味着股东承担更多法律风险,如后续公司负债累累,清偿不了,股东需要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注册资本不可随意填写。
注册资本可以10年后再交吗?
可以,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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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第10年再交
股东是否就可以第10年再交?
不一定,如公司对外负债过多,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进而向法院申请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实缴注册资本后是否可以减资?
可以的,但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一样?
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终是应当一致的。实际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未收资本,实收资本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允许随意取走,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如构成抽逃出资,股东需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如何体现?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且在国家市场监督进行登记,登记股东的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如此我们可以通过调查公司工商内档确定股东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及时间,从而为催收货款制定相应的方案。
综上,注册资本对公司经营、股东利益都有极大影响,因此建议注册资本根据公司业务及股东能力来决定,切勿过分夸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两人持股51%和67%有什么区别?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一般情况下,企业主要有三种,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一个人的资源和经济能力毕竟有限,个人独资企业也有其相应的弊端,因此很多人选择跟亲戚、朋友一起合伙开公司。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开公司成为一件越来越方便的事情,两个朋友合伙开一家公司也越发常见,然而,开公司就不可避免要遇到控股的问题,但是对于两人持股51%和持股67%又有什么区别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持股51%和67%都是控股,但是,持股超过50%是相对控股,持股超过67%是控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表决一般事项时实行“简单多数”,持股过半即可通过表决。
但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规定股东表决权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有:
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有公司法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以违法所得出资是否影响出资效力?
问题一:股东用出资是否有金额限制
出资没有金额限制。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取消实缴制,采用认缴制。
*法律依据:《*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问题二:股东以违法犯罪所得的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
答案是 不影响
由于是种类物,占有人推定为所有人,因此出资投入公司后,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即对该笔出资享有所有权,出资相应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故出资资金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据此取得的初始股东资格。
对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出资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处罚该违法犯罪行为,并有权以**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即追缴出资人已经取得的股权,剥夺其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之规定
问题三:股东是否只能用出资
并不是。
股东可以用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依据:《*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01案例
姜某因与李某、一审被告马某、A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姜某向本院申请再审,其认为李某因股东资格无效而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申请。
理由:
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李某挪用JS省某县的资金150万元至其本人担任董事长的A公司,并将其中100万元汇入JS省某县卫生局投资帐户,作为A公司对JS省某县的出资款。该事实在JS省某县检察院宝检诉刑不诉(2009)2号不起诉决定书中已予以确认。二审判决未从权源上查清李某个人出资的真实性,进而错误认定其具有A公司的股东资格。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二审判决认为只有当事人被刑事处罚时才引起股权无效的理解,混淆了犯罪构成和刑罚的概念,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李某以非法挪用所得的款项出资,其出资不具有合法性,故自始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即使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予处罚,也应该认定其所取得的股权无效。
法院认为:李某系以非法挪用的资金进行出资的事实已经由检察院宝检诉刑不诉(2009)2号不起诉决定书确认,姜某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出资资金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据此取得的初始股东资格。
本案中,因李某具有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等情节,检察院决定对李某不起诉,故司法机关终并未对李某用涉案资金取得的股权予以处置及追缴。因此,李某仍然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并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后法院驳回姜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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